地基基礎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分爲一級、二級、三級。
13.1 一級資質標準
13.1.1 企業資產淨資產 2000 萬元以上。
13.1.2 企業主要人員
(1)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於 6 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 10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級職稱或一級注冊建造師或注冊巖土工程師執業資格;結構、巖土、機械、測量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於 15 人,且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於 30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員、造價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樁機操作工、電工、焊工等技術工人不少於 30 人。
13.1.3 企業工程業績
近 5 年承擔過下列 4 類中的 2 類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1)25 層以上民用建築工程或高度 100 米以上構築物的地基基礎工程;
(2)剛性樁復合地基處理深度超過 18 米或深度超過 8 米的其它地基處理工程;
(3)單樁承受設計荷載 3000 千牛以上的樁基礎工程;
(4)開挖深度超過 12 米的基坑圍護工程。
13.2 二級資質標準
13.2.1 企業資產淨資產 1000 萬元以上。
13.2.2 企業主要人員
(1)注冊建造師不少於 6 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 8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級職稱或一級注冊建造師或注冊巖土工程師執業資格;結構、巖土、機械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於 10 人,且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於 20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員、造價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樁機操作工、電工、焊工等技術工人不少於 20 人。
13.2.3 企業工程業績近 5 年承擔過下列 4 類中的 2 類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1)12 層以上民用建築工程或高度 50 米以上的構築物的地基基礎工程;
(2)剛性樁復合地基處理深度超過 12 米或深度超過 6 米的其它地基處理工程;
(3)單樁承受設計荷載 2000 千牛以上的樁基礎工程;
(4)開挖深度超過 9 米的基坑圍護工程。
13.3 三級資質標準
13.3.1 企業資產淨資產 400 萬元以上。
13.3.2 企業主要人員
(1)注冊建造師不少於 3 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 5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或注冊建造師或注冊巖土工程師執業資格;結構、巖土、機械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於 8 人,且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於 10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員、造價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樁機操作工、電工、焊工等技術工人不少於 15 人。
(5)技術負責人(或注冊建造師)主持完成過本類別資質二級以上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不少於 2 項。